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精准扶贫政策,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关于学生家庭困难的证明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第六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学生,可纳入资助范围进行评审和认定: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对于城市家庭困难的学生,各职业学校按实际确认资助名额执行。
第七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教体局部门审批。
第八条 资助资金由我校代发给受助学生。我校委托银行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资助卡,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政府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学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政府助学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助学金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幼儿师范学校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