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年]6号),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山东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字[20175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系部评定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系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系部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副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本系部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与推格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其中非学生干部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期间,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临时组建指导巡查小组,指导和检查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1) 能支付个人学习费用,勉强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认为一般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2.因遭受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有损失;
3.家庭成员患有慢性疾病或父母无固定经济收入;
4.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单一;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闲难。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认为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家住经济贫困地区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再就业;
2.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
3.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
4.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无力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且支付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认为特别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
2.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
3.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4.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无其他经济收入;
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7.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8.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9.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闲难的;
10.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情况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认定资格的,应立即取消: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
(二)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等不当行为。
(三)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四)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游戏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
(五)家庭因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六)不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
(七)其他以上未尽原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部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或扶贫办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1) 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调查表》和《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给本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2) 系部测评
系部组织对困难学生情况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审核。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证明材料,结合学校下发的有关文件中的认定标准,对学生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民主评议
(4) 系部审核、公示
(5) 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
各系部在认定工作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系部所有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 认定决定并建档
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聊城幼儿师范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将学生申请材料及支撑材料装订成册。
(7) 学校不定期对取得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回访、核查。系部需及时向学校资助中心反馈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诚信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校资助中心对各系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监督,确保系部各项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部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调整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或次年3月进行,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调查审核中认定需要做调整的,应调进(或调出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调整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认定家庭经济阳难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调整程序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由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主观臆断、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不良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得奖、助学金等资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公布,则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资助时,有遵守社会公德,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幼儿师范学校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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